各区、县(市)农办,桐庐县农业局: 为认真实施《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进一步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现就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近几年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但对照《条例》和合作社性质及作用,一些地方的合作社仍存在着办社宗旨不明确、运行方式不规范、内部管理不民主等问题,影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常作用的发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有利于把握合作社的发展方向,把合作社真正办成既能合乎国际合作社原则,具有科学有效的管理机制,又能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具有综合市场竞争力的新的市场经济主体;有利于提高合作社的运行质量,把合作社真正办成既能实行自我管理与服务,具有紧密合理的利益机制,体现农民互助合作的经济组织,又能发挥合作社的作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 二、规范化建设的基本原则 1、依法规范原则。《条例》是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法律依据,合作社的股权设置、股金认购、组织结构、议事规则、财务管理、盈余分配等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进行规范。 2、分类推进原则。各地要对现行的合作社进行分析排队,按照主导产业、种养大户牵头组建及接受项目扶持的合作社优先规范的要求,列出当前或近期进行规范化建设的对象,对不具备条件的,可暂不列入规范化建设的范围。 3、分级规范原则。分市级和县级两个等次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市级规范化建设内容及标准由市制订,县级规范化建设标准由各区、县(市)制订。 4、注重实效原则。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要着重在股权结构、工商登记、产销连接和财务管理上做好完善提高工作,并要注重合作社的运行质量和作用的有效发挥。 三、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内容 1、股权结构。合作社社员都应认购股金。单个社员认购的股金最多不得超过股金总额的20%。从事生产的社员认购股金应占股金总额的50%以上。合作社应向社员核发社员证,社员证应载有社员的身份状况、生产经营规模、出资额及出资方式、盈余分配等内容。 2、规章制度。要按照《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修订合作社章程;按照《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合作社生产管理、收购营销、财务会计、档案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在金融机构设立基本结算账户,实施非现金结算;按照《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建立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3、注册登记。要按照《条例》规定的设立条件和省工商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若干意见》规范合作社工商登记。特别要规范合作社的经济性质,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工商变更或重新登记后的经济性质应为合作社。要规范合作社的税务登记,并按要求办理相关的免缓征税收的手续。 4、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社员人数在30人以下的,要求实行社员大会制度,社员人数在30人以上的,可以实行社员代表大会制度,但社员代表应不少于30人。社员(代表)大会是合作社的权力机构,要依照章程规定行使职权;理事会要严格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日常工作,保障合作社正常运行;监事会要监督理事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日常工作。根据生产经营和管理需要,合作社应设置生产、销售、财务等内部管理机构,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5、民主管理。产品收购、销售、年终盈余分配等重大事项应由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社员(代表)大会每年不少于2次。社员(代表)大会表决一般应实行一人一票,也可以按交易额与股金额相结合实行一人多票等方式进行。实行一人多票方式的,单个社员的票数最多不得超过总票数的20%,联合认购股金社员的票数可根据认购股金和产品交易额确定。 6、生产经营。合作社应具备一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制订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并组织社员开展标准化生产,产后应组织开展社员产品的销售,形成产销联结比较紧密的利益共同体。 7、统一服务。合作社要根据生产经营和社员的需求,为社员开展业务培训、提供技术指导报务,为社员统一采购供应农业投入品,为社员提供储藏、运输、品牌、包装及产品、基地的认证认定等统一服务。 8、盈余分配。合作社的年终盈余应按规定提取风险基金、公积金和公益金,用于社员分配的比例应高于年终税后利润的60%,按交易额分配的比例原则上应高于按股金额分配的比例。 9、运行质量。合作社要促进产业发展、提升产业水平,打造产品品牌、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 四、规范化建设的组织实施 1、工作目标:全市今年要建设规范化合作社80家,其中市级30家,县级50家。 2、排出对象。分市县两个层次于 4、开展规范化建设。对照标准,规范化建设工作于10月底前结束。 五、规范化建设的工作要求 1、搞好调查摸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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