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保护社员的合法权益,体现合作社的本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参加盈余分配的人员为持有本社《社员证》的社员。 三、合作社在进行年终盈余分配工作以前,要做好财产清查,准确核算全年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余;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合作社的盈余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提取盈余公积。盈余公积按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用于发展生产,可转增资本和弥补亏损。 2、提取风险基金。按照章程或成员大会决议规定的比例提取。用于以丰补歉。 3、向社员分配盈余。合作社的盈余经过上述分配后的余额,按照交易量(额)向社员返还,返还比例不低于60%;按照出资额、成员应享有公积金份额、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及接受捐赠份额向社员返还,返还比例不超过40%。入社不满一年的社员,根据社员实际出资、入社时间,按比例按时间段进行分配。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方案要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五、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金额及平均量化到社员的资金份额要记载到《社员证》中。 六、本制度从章程生效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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