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员管理联系制度 一、入社管理 1、入社条件和程序。凡是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符合理事会规定的入社条件,自愿加入本社,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和管理制度,即可书面向本社提出申请,填写《入社申请书》,经本社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在社员花名册上登记,颁发社员证,即成为本社社员。 2、社员比例规定。本社成员中,农民必须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二、社员义务 1、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3、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4、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社员共有财产; 5、不从事损害本社社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6、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消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员的债务; 7、承担本社的亏损; 8、社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三、社员退社、死亡、除名管理 1、社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团体社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填写《退社申请书》,方可办理退社手续。退社社员的社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在本会计年度决算后一个月内,办理退社财务结算。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社规定退还记载在该社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并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社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2、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1)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2)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3)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第(2)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给予相应赔偿。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惩处的。 (5)社员之间绕开合作社私下交易操作的,发现立即开除。 (6) 合作社工作人员,利用合作社名义或者包装但是不入合作社账目,私下交易获取利润,交易额1000元以下的严重警告,交易额1000元以上的罚款2000元,交易额2000元以上的直接开除。 3、社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二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填写《入社申请书》,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退社处理。 4、合作社要对退社、死亡、除名成员的《社员证》及时收回,按规定注销社员资格。 四、社员联系制度 根据全社社员居住分布状况和生产经营状况,实行每个理事、监事(或者社员代表)分工联系社员制度,进行社情员意上传下达,开展生产经营指导服务,确保信息畅通,运作有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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