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作社的财务行为,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根据《会计法》有关规定及章程,制定本制度规定。 第二条: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坚持自主经营、自我服务、民主管理办社方针,真实完整提供会计信息,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营效益,增加社员收入。 第三条:合作社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蒲、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参照《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合作社是股份合作的经济组织,依法独立享有经济、社会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都不准侵占、平调、截留和私分合作社财产。 第六条: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要接受主管部门指导和监事会监督,定期向其报送财务和会计报表。 第二章:资产管理 第七条:合作社财务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合理理财,严禁弄虚作假,瞒报收入,更不准设置帐外帐,私设小金库,违者一经查出,有监事会依据《章程》作出处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合作社的资产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 第九条:合作社在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应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用于日常支付和备用的库存现金不准超过规定限额。 第十条:合作社建立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准确及时反映现金的收付、提存、结余情况,做到账款相符。 第十一条:合作社建立固定资产登记、保管和使用制度,对固定资产的存量及增减变动情况及时准确如实登记,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目,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二条:根据《农民专业合作法》,财务人员要把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分别核算。 第十三条:合作社接受捐赠、补助的资产列入资本公积金。 第十四条:财务人员要仔细做出成员的帐户,年终盘存,出现盈余要按成员大会通过的方案进行返利,帐户主要记录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和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 第十五条:合作社固定资产需要处置时,原值在1万元以下有理事会决定,1万元以上由成员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有监视会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向成员大会报告。 第十七条:合作社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三章:财务人员 第十八条:合作社按照帐、钱、物相互独立分管原则,配置专职会计员、出纳员和财产物资保管员,凡涉及款项和财务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 第十九条:合作社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采用借贷记帐法。会计年度自公里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第二十条:理事长具体领导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负责制订各项内部财务制度、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和财务支出的限额审批。 第二十一条:会计员负责按规定设置帐蒲,开设帐户,实行总分类和明细核算。正确运用会计科目,真实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蒲,按期编制财务报表。做好参谋作用,并依法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出纳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设置现金日记帐和银行日记帐,作到序时登记、日清月结,不得白条抵现金,不得挪用和做支现金,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 第二十三条:财产物资保管员负责合作社固定资产日常核算,根据会计凭证登记固定资产帐卡,定期进行盘点核对,做到帐、卡、物相符。 第二十四条:合作社财务人员调动或者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后存档。在未办清交接手续以前,财务人员不得离职。 第四章财务收支 第二十五条: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依法取得营业收入时,要好艘许完备,使用统一的收款凭证和必要的内部凭证,并及时入帐。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需要支付费用时,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二十六条:合作社财务支出执行理事长审批原则,1万元以上资金的使用,由理事长提请并报理事会批准后办理。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性开支,金额在1万元以下由理事长审批;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由理事会研究后理事长审批;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由理事长审批。 第二十八条:非生产经营性开支。金额在1万元以下由理事长审批;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由理事会研究后理事长审批;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由理事长审批。 第二十九条:合作社财务支出按下列程序进行: 1、经办人员出具合法的开支原始凭证,并注明事由、时间、经办人和证明人姓名。 2、出纳员和会计员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合法性。 3、合作社财务负责人根据审批权限负责审批。超出审批权限的,应签署审查意见后,由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或者成员大会会议通过。 第五章 民主理财 第三十条:合作社建立民主理财制度,保证社员对合作社财务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 第三十一条:合作社年初财务收支计划和重大财务事项必须通过社员会议的形式,征得社员同意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二条:合作社社员对帐务有下列民主管理的权利: 1、有权对所公布的财务帐目提出质疑; 2、有权利委托监视会查阅审核有关财务帐目; 3、有权利要求有关当事人对有关问题惊醒解释或者解答; 4、有全逐级反映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监视会行使下列监督权: 1、有权利对财务收支情况检查和监督; 2、有权代表社员查阅审核有关帐目,反映有关财务问题; 3、有权对财务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4、有权向上一级部门反映有关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第六章 利润分配 第三十四条:合作社按照月计算利润。 第三十五条:合作社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按照以下顺序分配: 1、按照章程规定比例提取法定赢余公积金; 2、剩余部分60%按照成员的交易量比例返还,其余40%按照社员投资股份、和身份股及量化后的公积金额和其它属于量化给社员的份额分红。 第三十六条:合作社聘用职员计划及其工资标准,需要理事会批准,所付工资计入服务成本。对社员和职员的物质奖励,其金额计入服务成本。合作社如有亏损,以公积金、股金依次弥补,因弥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社员大会应酌情规定恢复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合作社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合作社章程通过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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